English

死亡宣告的撤销

1999-08-25 来源:生活时报 李淑敏 我有话说

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明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示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如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在实践中,如果被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后,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其子女如被他人依法收养,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如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